庭审直击 | 检察长出庭公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庭审现场
“第一,人社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通知,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辩护人认为只能作为行政执法依据,是错误的认识。
第二,被告人接到劳动监察部门通知后,未按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配合接受调查,正是逃匿行为。
第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不具有自首情节……
”这是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德胜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公诉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时,针对辩护人的辩护发表的公诉意见。
7月3日下午,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在张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湾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德胜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张湾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范彦军担任审判长。
宣读起诉书
全面核实证据,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2014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开办洗染行,主要经营洗涤、染色、服装干洗服务,先后雇佣刘某某等11人在洗染行工作。
2017年10月该洗染行因资金短缺,被迫停产。
截至案发,徐某某仍拖欠刘某某等11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178804.12元。
2017年12月,十堰市张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后,通过发短信、打电话、张贴公告的方式通知徐某某及时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并接受调查处理,徐某某均不回应,也不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
案件受理以后,黄德胜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对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反复核实。
在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反映在案发前还了被害人一部分钱。黄德胜听取徐某某的陈述和辩解后,找被害人一一核实,查找一笔笔微信和银行转账记录,最终依法核减了6603.88元,涉案金额由185408元降为178804.12元。
庭审现场
有力指控犯罪,维护弱势群体利益
法庭调查环节,公诉人黄德胜宣读起诉书,对被告人的基本信息、依法查明的事实、认定事实的证据、起诉的罪名等进行当庭明示。
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向法庭出示5组证据,证实了被告人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
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是否构罪、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谅解书是否真实有效等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除去被告人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偿还的23620元,11名被害人的155184.12 元血汗钱,至今无法讨回。而被告人认识不到自己行为的违法实质,也没有积极拿出还款方案。
为维护弱势群体农民工的利益,公诉人慷慨陈词,建议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同时对被告人进行了情理法相交融的庭审教育。
向被告人发问
整个庭审持续了近2个小时,公诉人黄德胜全程主诉,他理论功底扎实、思维清晰、反应敏捷,牢牢掌握庭审主动权,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一一反驳了辩护人的意见,有力地指控了犯罪。合议庭宣布将对本案评议后择日宣判。
“该案中,依法全面核实证据,核减了涉案金额6603.88元,对定罪几乎没有影响,但保证了证据的完整性、合法性。作为案件承办人,我们要精益求精,以工匠精神办好每一件案件,既要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又要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让每个当事人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完成庭审后,公诉人黄德胜表示。
这是该院开展协助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专项监督活动所办的典型案件。检察长以工匠精神带头办典型案件,精雕细琢自己的检察产品,力求把每一件案件办成精品,为该院检察官办案起了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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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官方微信
编辑 | 刘怡廷
审核丨戴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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